邵陽市人民政府
關于進一步規范市民日常行為的通知
市政發[2012]8號
為加強城市管理,美化市容環境,提升城市品位,建設幸福宜居城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、《湖南省實施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〉辦法》、《湖南省實施〈城市綠化條例〉辦法》等規定,現就進一步規范市民日常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經營戶和個人應當自備生活垃圾容器,按照規定的時間將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站點。不按規定傾倒、拋灑、堆放垃圾的,責令限期改正,每次處100元罰款。
二、臨街單位和經營門店要嚴格履行“門前三包”責任(包衛生、包秩序、包綠化),對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不維護正常市容秩序的,每次罰款50元;對損毀綠化樹木的,處1000元以下罰款。
三、個人應當行為文明,自覺遵守、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交通秩序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依法依規予以處罰:
?。ㄒ唬﹣y扔果皮、紙屑、煙頭、檳榔渣、塑料袋等廢棄物的,每次罰款10元;
?。ǘ╇S地吐痰的,每次罰款10元;
?。ㄈ╇S地便溺的,每次罰款20元;
?。ㄋ模┰诔鞘薪ǎ嫞┲锖褪姓迷O施或樹木、電桿上亂貼亂畫、亂牽亂掛的,每處(次)罰款50元;
?。ㄎ澹┬腥瞬蛔甙唏R線、亂翻護欄的,每人(次)罰款10元;
?。┓菣C動車輛不按規定停放的,每臺(次)罰款50元。
四、廣大市民必須自覺遵守上述規定。對拒絕接受處罰及以辱罵、圍攻、毆打等手段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,由公安機關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進行處理。
五、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,第1個月以教育告誡為主,2012年8月1日起嚴格實施處罰?!渡坳柺腥嗣裾P于規范市民日常行為的通知》(市政發[2008]19號)同時廢止。
邵陽市人民政府
2012年6月29日